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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中特王:招投标案例学习课堂系列————多个关联公司能否一起投标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5-16 点击量:

1.案例介绍:2010年10月26日,被告建设单位湖州三洋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三洋公司)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,邀请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建工集团)、嘉业公司、湖州华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参加投标,由建工集团中标三洋阳光海岸三标段工程。三洋阳光海岸一标段、二标段和四标段工程由三洋公司另行通过邀请招标,最终一标段、二标段工程由东迁公司承建,四标段工程由嘉业公司承建。沈新华作为三洋阳光海岸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,分别与建工集团等承包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。2010年11月10日,三洋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,约定三洋阳光海岸开发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由建工集团承建。该份施工合同于2011年1月24日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。2010年12月7日,三洋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补充合同。补充合同约定的承建工期项目、建筑面积、结构类型与施工合同一致。2014年6月13日,建工集团承建的三洋阳光海岸16号楼、17号楼及1号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。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存在分歧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经法院二审,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因双方的招标、投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,均应确认无效,有关工程价款、工期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,并结合三洋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各施工单位所作的承诺作相应调整。最终,三洋公司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2071948元。

2.案例解析:本案中,建设方三洋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建工集团、嘉业公司和湖州华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参加投标,三洋公司在邀请招标前,已就开发建设的三洋阳光海岸项目工程与东迁公司、建工集团、嘉业公司及沈新华进行了实质性商谈,并确定由沈新华负责整个工程的实际施工,且同时参加邀请招标的建工集团与嘉业公司为关联企业,嘉业公司系建工集团的控股子公司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有关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相关投标均无效。”的规定,应当认定中标行为无效,双方签订备案的施工合同和之后签订的补充合同,均应认定无效。

3.案例启示: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中标行为无效的情形,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。否则,投标无效。因此,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、管理关系的关联公司不能一起投标。关于“控股、管理关系”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六条理解执行。

 

信息来源:嘉兴市国资委网站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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